判詞指出,禁令針對的行為本已屬刑事罪行,而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須為必要或具功用,考慮到這些行爲在刑事制度下可予懲處,律政司亦無法說服禁令有何實際用途;此外,法庭信納,在強制執行禁制令時,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,故在審慎考慮後,拒絕批出禁令。
法官亦提到,考慮申請時,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,尤其是如果批出禁制令,可能會產生「寒蟬效應」。
案件原先由《港區國安法》指定法官陳嘉信審理,惟他最終被換走,而他上月被揭在「黃道益活絡油」民事商標案上,涉及司法抄襲,被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作出嚴肅訓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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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據指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曾申請介入成為抗辯被告,遭到律政司反對,終被法官陳健強指沒有犯下禁制令下的4項行為,故以「no standing(沒有資格)」為由拒絕。
究竟一首歌可以被禁嗎?哪些行為可能違反禁制令?端傳媒曾統整了四問四答:bit.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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